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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4-05-27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作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作业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和管理,用于推进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的作业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支持力度,将本级秸秆还田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推进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作业补助资金管理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作业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管理;

 

  2.参与制定和审核秸秆机械化还田年度实施方案;

 

  3.监督、检查作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实施作业补助资金绩效考评。

 

  (二)农机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年度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推进工作;

 

  3.对秸秆机械化还田推进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作业补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根据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目标任务,分解下达作业补助资金。

 

  (二)突出重点原则。以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稻秸秆机械化还田,积极推广玉米、油菜秸秆机械化还田。

 

  (三)直接补贴原则。作业补助资金按定额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补贴到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者农机户。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根据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年度目标任务,确定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定额补助标准,下达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在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内、有作业任务书、按技术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本省农机服务组织或者农机户。

 

  第七条夏、秋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结束后,补助对象在作业任务内按实际作业面积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交乡镇政府审核汇总。乡镇政府按村公示7天后报送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第八条县级农机部门汇总乡镇政府报送的作业补助资金申请,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在10天内按不低于10%的比例核实作业面积、补助资金,并在县级网上政务平台公示。

 

  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于当年8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夏、秋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账(卡)号或者一折通发放给申请补助对象,并于次日告知县级农机部门。

 

  第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在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实行累加补助或者用于扩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面积。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年初制定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年度实施方案,根据稻麦种植面积、机具保有量、上年工作绩效等因素,分解下达目标任务,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编制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县级年度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市农机和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实施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县级农机部门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组织乡镇农机部门、农机服务组织或者农机户做好机具落实、技术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农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政策文件、年度实施方案、作业任务书、补助资金申请表、公示表、资金补助清册、宣传培训、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夏、秋两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半年和年度总结,分别于8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省、市农机和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和资金补助清册。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和作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补助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作业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申请、审核作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省农机局根据省财政厅绩效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作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目标任务完成率、秸秆机械化还田率、作业质量满意度、服务对象满意等。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作业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对绩效突出的市、县予以表彰奖励,对绩效较差的市、县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在作业补助资金管理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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